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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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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及完善
摘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过去法律法规不足的修订,使得劳动合同双方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完善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社会上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学习和研究新法的热潮也不断掀起。《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法》的修订涉及的广度和深度都是良多的。这对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劳动法律关系有何影响?面对新法倾向性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如何应对?而劳动者又如何可以紧握手中法律的武器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将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颇为重要的一部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关系重大。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界定
在开始探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以前,首先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内涵及分类,这样才可以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在理论上形成正确的认识,以便接下来的进一步研究。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概述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见劳动合同为有名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句话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理解:首先,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因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存在解除合同、终止其法律效力问题。其次,解除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则没有解除的必要。再次,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提前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引自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六章,第六节
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第一,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第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第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分类
从立法规定的角度看,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两大类型: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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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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