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2-06
【正文】
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九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军医局(以下简称本局) 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掌理国军下列事项:
一军医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军医人员之训练、考核及经历管理事项。
三国军医院诊疗作业、人力、奖助之规划及其经营、管理事项。
四国军医疗保健及研究发展之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五国军卫生勤务与卫材补给之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六其他军医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医务管理处。
二医务计划处。
三医疗保健处。
四药政管理处。
五卫勤整备处。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5 条
本局为执行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得设医疗机构及专业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中将或少将;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 7 条
本局置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副处长五人或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专门委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秘书二人或三人,视察九人至十五人,稽核一人或二人,技正
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秘书一人,视察三人至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编审九人或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少校;专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上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员九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助理设计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一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一项处长及副处长职务,各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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