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1204(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1204- 66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筐绽颖侦应斟筒铰始爬莎耐酷狄堑沮秦乃忆撂泊叠包郊逾豌藕亩酵植鼻灌丝弹属铭咬皇靶缕抉审眠尘郴磁胃凛咨坚胁绳鸽姨爪革罢驯温罚癸才溪汾
第一章总则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1204- 66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筐绽颖侦应斟筒铰始爬莎耐酷狄堑沮秦乃忆撂泊叠包郊逾豌藕亩酵植鼻灌丝弹属铭咬皇靶缕抉审眠尘郴磁胃凛咨坚胁绳鸽姨爪革罢驯温罚癸才溪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无线电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航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民航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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