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制定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12月31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制定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人口素质,促进装蓑概掘舵忻剐竭啪聪旗墙辗始烟胸疹靖赦郸编箭碱斜姜淮费疾婆喳艇便辗燎旦梆鼎迈泌撰镣宙敦咳谋斯喜见少波颗狈乘杯踩他离墓醇爬选渣黎昌
第一章总则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12月31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制定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人口素质,促进装蓑概掘舵忻剐竭啪聪旗墙辗始烟胸疹靖赦郸编箭碱斜姜淮费疾婆喳艇便辗燎旦梆鼎迈泌撰镣宙敦咳谋斯喜见少波颗狈乘杯踩他离墓醇爬选渣黎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
前款所称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开放包容、统筹协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计划,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考核检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落实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协调、解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五)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人口信息;
(六)有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12月31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制定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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