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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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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理赔员考试车险培训
1
考试分类
车险理赔类
专业类
车险
查勘定损类
2
考试指定教材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培训教程》
(张晓明、欧阳鲁生主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
考试指定教材
《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
3
法律部分(第一篇)
车辆知识(第二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第三篇,参见《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第四篇)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实务(第五篇)
考试内容
4
考试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案例分析题
实务操作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相关内容
法律
部分要点
法律部分内容
6
《保险法》有关知识
两次修订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第一次修订: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次修订:根据主席令(第十一号)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2009年《保险法》涉及很多重要修改,进一步加大了被保险人的保护力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7
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第十五条第一款);
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第十八条第二、三款)
新保险法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第十九条)
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增加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第三款)
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四十一条)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赔偿程序(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8
《道交法》概述
狭义:指国家颁布的关于道路交通的专门法典。即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义:指国家为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而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
道路交通关系
政府在道交管理中的职责
公安机关内部及其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关系
管理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主体在交通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
一般主体在进行与道交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基本概念
调整对象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适用于我国主权领域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时间效力: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人效力: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9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道路的范围包括公共通行的整个路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隔离带等。
道路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1、涉及车辆的事件 2、由于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件 3、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4、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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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