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姓名: 张小梅
学号: 20131032134021018
系别: 法学系
专业班级: 2013专升本
2015年 5 月 12日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内容摘要: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物权法,也没有制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法,这使我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以及对我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制度的设想,以裨于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各项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但我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少规范,但这些规范比较零散,而且不合法理颇多。因不动产对国民经济的重大作用,不动产法肯定是我是不动产法最基本的制度。正因为此,笔者对我制度进行了思考,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期望其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涵义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因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事项应当登记,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现代各,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对物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妨碍的义务,但如果不能从其外部查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就是要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现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性质
对登记的性质大体有三种学说:。该说认为:“从登记行为看,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更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 上述学说均有偏颇,登记本质上应为私法行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从登记行为过程来看,登记行为包含了诸多行为,但真正由当事人参与的仅是登记请求及登记申请两部分,研究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从这两项权利去考察。登记请求权为私权当无疑义。而登记申请,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其非私法人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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