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
第二节建筑容量 2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建筑间距 4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绿地 13
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
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5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18
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18
第二节能源工程 19
第三节管线综合 20
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1
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2
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3
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3
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27
第七章附则 27
附录 29
一、术语解释 29
二、计算规则 31
三、附图 33
四、附表 39
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第七条【用地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相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容性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表1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R)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表一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导则分用地类型、分地块大小控制,三十条仅按地块大小提出要求
S<3
3≤S<20
S≥20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
住
用
地
1—3层
-
35%
-
32%
-
30%
4—6层
-
32%
-
30%
-
28%
7—11层
28%
26%
26%
12—18层
24%
24%
20%
≥19层
20%
20%
18%
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
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外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
3、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地下容积率为建议值。
4、当非居住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时,应根据实际建筑功能重新划分地块并分别制定相关容积率指标。
5、建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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