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本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决策。
农村信用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主体是省联社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
农村信用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农村信用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
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进行日常核算。
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村信用社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工作在理(董)事会及理(董)事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会计机构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省联社会计部门是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省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省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省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省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向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备案。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机构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
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部门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
会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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