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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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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风险,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县级联社。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三)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另行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人应承担的各种税、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六条对使用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一律不得承办。
第七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省联社备案。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将该笔贷款业务转委托或推荐给借款人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
第十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利率与费率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的余额款,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参照以下规定: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三)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参照《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附件1)。《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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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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