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员工的管理监督力度,规范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员工廉政勤政,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
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利、收取贿赂;
不准在经营活动中索取财物、收受回扣或接受可能影响本公司利益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向对方借用财物。因种种原因未能拒收,必须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并收存;
不准单独洽谈(洽商)合同或接受可能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宴请;
不准暗示或要求与公司经营活动有联系的国(境)内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出差、出国(境)考察;
不准参加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的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不准参与影响本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
不准假公济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
不准在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
不准在员工招聘、考试、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违反国家人事、劳动制度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业务考察、出国考察、因公出差、在外学习,不得收受礼金(品),不得为公司员工购买、馈赠礼品。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一律解聘。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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