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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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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总论:
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
(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
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
(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法的起源
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
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
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 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
(二)法律形式:
禹刑(习惯法,不公布):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三)法律内容
主要罪名:昏-强盗罪(己恶而掠美)、墨-贪污罪(贪以败官)、贼-杀人罪(杀人不忌)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
(三)刑罚体系
五刑: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
(七)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夏: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正、史
(八)监狱: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商朝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天罚神判)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
(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 商朝:《尚书》“殷罚有伦”
(六)民事法律内容:①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
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
长子”继承制取代。
(七)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
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
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
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西周(11世纪BC-770BC)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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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