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书目: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第一章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债的涵义
最典型体现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因此常有学者认为,债法乃是民法之核心;又由于民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法律制度之核心”。
现代社会是由债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经济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动”。(拉德布鲁赫)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宗教事务(如诵经)或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宴客、人情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债的特征p3-4
债的法律关系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给付的要件和形态p10-11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为标的的权利。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执行力。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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