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
(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五)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六)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环保信誉、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和管理示范项目的能力。
三、资源利用
(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碱金属(钠、钾)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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