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4-19 16:27:00
来源: 吉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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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
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规范我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及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和参评。
第三条 凡申报享受《暂行办法》中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破格评聘的科研人员,须先按程序申报职务成果认定,其认定结果经核定确认类别后,方可对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破格评聘,并享受职务聘任政策。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须按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在申报正常评审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正常评审时享受相关评聘政策。
第一章 认定的申报推荐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工作,对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认定结果,经核定后确认类别,作为本年度科研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申报成果认定的科研人员应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税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个人自主研发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攻关技术、关键技术等重要成果的;
,个人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利用他人资金或采取法定方式合资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通过引进、中介等方式,合法转化他人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自主或主持参与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活动。
第六条 申报成果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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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近三年申报人员相关科研工作总结;
6. 近三年单位财务凭证复印件;
7. 近三年单位财务报表及财务部门核算复印件;
8. 近三年申报人员研发或转化投入明细复印件;
、专利证书等成果类奖项证明材料及个人排位名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出售、合作、引进、中介合同文书等成果转化类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近三年申报人员转化收益或第三方转化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人员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职务成果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员近三年的职务科研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进行
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和驻长企业直接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
第二章 认定的评估及分类
第十条 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建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认定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由科技、经济、金融、工商、税务、财政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认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重点对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研发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等进行核算认定。对确需必要的,认定委员会将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申报人员的成果转化效益计算,在成果转化收入中,扣除研发投入(包括人员薪金、材料及试验等费用),按参加该项目的全体人员计算平均数,分别乘以当量系数作为个人取得效益数额。项目主持人当量系数为5,主要完成人(其余前2名)当量系数3,其余人员当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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