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修订稿)
§
§(1)
在水污染防治中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拒绝现场检查,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两次以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在被检查时,故意转移、隐匿、伪造和销毁证据,或暴力拒绝现场检查,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尚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10日以上1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已按照规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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