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菲菲:
网络纠纷管辖问题
人人几乎都网购,尤其是被网友们亲切地称为“宅男宅女”人们。网络购物的确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让我们大门不出,就可以在类似于海大食堂等收发地点拿到包裹;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海南岛上的物资。
但是交易与风险共存,网络交易的风险尤甚。因此,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很重要了。
现实的网络交易中,异地交易占绝大多数;且举证困难,责任人难以确定,因此增加了消费者权利救济的难度。
那么科学确定管辖权就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将镜头瞄准因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这一问题上。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民事案件中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四大块。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和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值得我们注意,因为这与我们今天要介绍的网络纠纷有关。网络交易纠纷既可以理解为合同纠纷,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纠纷。
如果理解为合同纠纷的话,有管辖权的法院则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则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当事人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地点。如果理解为侵权行为的话,有管辖权的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
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交易这方面的专门立法,但是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美国于1999年出台了《统一计算机交易法》,欧盟也于2000年5月正式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大致上说,美国是采取了属人管辖原则,欧盟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那么,我国该怎么办呢?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应加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提到:关于网络交易管辖权,应考虑以注册地为原则,以经营地为补充,并努力以“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为指导。出现管辖权冲突时,则由发生管辖权冲突的工商机关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无法确定管辖地时,实行“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在必要情况下,各地工商机关可联合介入、分区管理,以防止网店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
也有人认为有关管辖的“旧规定”不适用于网络空间,因为网络空间没有地域界限,用户得到的信息很难确定其来源,因此不能根据地理界限确定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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