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指南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进行鉴证登记。
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写。用人单位、地址、学校和专业名称以及落户地址、落户所在警署(户口在家的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可不填)等,都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写、缩写或用斜杠划去,也不能留有空格(如已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应另附书面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就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单位机构码”:
即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表码证书》上的9位代码数字。
(二)“信息登记号”:
上海市实行高校学生就业信息年度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机构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即可获得“信息登记号”。此项登记工作也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委托毕业生办理。
非上海市用人单位不需要办理“信息登记号”。
◆“生源地”:必须严格按照毕业生本人入学前时的户籍所在地填写到省(直辖市)县(县级市)。
◆“服务期限”:
《就业协议书》上的服务期限,即《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限。其长短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
◆“见习期、试用期”: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可以选择按教育部的规定,对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本科、专科生1年;硕士研究生3至6个月。),也可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一般从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有效期确定的:
1、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合同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见习期与试用期在性质和时限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必须请用人单位明确选择其中一项并同时划去另一项。
◆月收入(含见习、试用期):
由双方约定。为避免以后的纠纷,最好写明。
◆“违约金”: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书》终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注明,以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三)《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四)《就业协议书》的经办人栏,统一由系学生工作书记认真审核并签名鉴证,其他人员一律无效。
(五)《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各系在“部门”栏内不必盖印章。
(六)《就业协议书》的有效签约时限:
1、毕业离校前,已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异地就业(包括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跨省市就业和省内异地就业)《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受当地审批时间的限制(如:非上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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