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各级领导、职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使各级领导和职工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失职和渎职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定义
安全生产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采取行政问责的措施。
5、行政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责必究、有法必依,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6、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
由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审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与问责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问责小组的工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
7、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应当申请回避。
,有权申请相关问责小组成员回避。
,由行政问责小组决定。
8、行政问责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对责任人的问责及追究方式: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停职检查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留用查看
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0、行政问责程序:
;
;
,合理确定责任,实行分类处理;
。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在公司内通报。
11、主要领导行政问责的情形
凡具备下述行为之一者,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或责任追究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长期未组织或参加安委会议;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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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GL-ZB-13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2013.06.01 初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