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员工的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公司聘用的各岗位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条公司员工的招聘,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两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试用期间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八、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公司。
5、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6、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7、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8、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11、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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