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水建管〔2008〕107号
印发《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
的通知
省各流域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省管河道采砂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业务专辑→河砂管理),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省管河道采砂及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省管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划定和公告。省水利厅委托相关流域管理局在规划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省管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划定的勘测论证和设计工作,并向省水利厅提交论证和设计报告。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经评估和征求意见后,省水利厅于每年年底在有关媒体上对下一年度省管河道河砂禁采区、可采区进行公告。
第三条省管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招标。省管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公告后,由省有关流域管理局组织招标。招标分采砂监理招标和河砂开采权招标。河砂开采权招标所确定的开采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管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公告后,可采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可采区采砂与当地村、镇等各种社会关系。省有关流域管理局在组织招标前,应当就可采区的社会关系问题及招标条件是否成熟征求当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河砂开采监理招标和河砂开采权出让招标实行招标代理制,由省有关流域管理局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具体事宜。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条件,采砂监理的管理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全面考虑包括对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在内的各种因素,认真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招标起步价及限价幅度,并依据省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广东省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写招标文件,由省有关流域管理局参照工程建设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水利厅备案后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同时在省水利厅公众网上发布。
第四条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中标人公告。省有关流域管理局对河砂开采权中标人作出最后确认后,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在厅的公众网站上公告中标人。
第五条省管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省水利厅委托省有关流域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广东省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与中标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注:该合同在省水利厅签发采砂许可证后才正式生效),中标人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提交《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附签订的《广东省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及有关缴费凭证,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第六条省管河道可采区采砂现场管理:
(一)省有关流域管理局牵头负责采砂现场管理,协助采砂人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具体按省水利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省水利厅委托省有关流域管理局与采砂监理人签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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