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八)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九)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十)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十一)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十二)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
第七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八)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九)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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