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消灭不了谣言
这场声势浩大的网络谣言整治运动还在继续。
最新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例牵涉到微博上颇有人气的时政漫画家“变态辣椒”。10月17日凌晨,他在家中被警方传唤,近一天的讯问后,警方确认其发布的“余姚有孩子被饿死”的微博失实,但不存在主观恶意,随后将其释放。重获自由后,“变态辣椒”向替他奔走呼号的广大网友致谢,并称“以后还是要谨言慎行”。
案件总归是以相对温和的方式了结,然而民间与官方的话语对立恐怕不会这么简单就因为强压下的“谨言慎行”而缓和。
被垄断的谣言定义权
所谓谣言,其本义是指民间流传的类似歌谣的传言,为古代社会舆论的一种表达,“口耳相传”是其典型特征。作为世上最古老的传播方式,谣言一直在社会人群中发挥着顽强的作用,在大众传播出现之前尤其如此。
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将其作为了解民风民意的渠道而主动收集,甚至将其制度化。《汉官仪》有云:“三公听采长史臧否,人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举谣言也。”
从某种程度上说,今人所说的“谣言”,含义其实更接近于古人观念中的“流言”,即某种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社会学和传媒学界大多也只是用“谣言”来指不能尽快得到证实或无法得到证实的信息。
然而在当下的官方话语中,原本中性的词汇却被附带上强烈的价值判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强调:“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真实性”(虚假信息)与“动机”(故意捏造)成为“谣言”的两个关键因素。
对谣言的打击实质是一场话语权的争夺,而这种争夺可以说就是从谣言的定义开始的。但是,即便这种纸面定义经过潜移默化的宣导,得到公众的确认,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为不管是从真实性还是从动机来说,“谣言”都难以认定。
张铁民先生1997年出版的《谣言和流言:错位的心态》一书中认定为谣言的不少案例,后来被证明并不是谣言。如1996年俄罗斯总统大选前媒体关于叶利钦身体恶化的报道、1993年前后中国购买乌克兰航母的传言、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中国女游泳选手和1993年“马家军”服用兴奋剂的风闻等。
“风物长宜放眼量”,许多被当成“谣言”的传言都是后来才被证实或部分证实的,而那些未能证实的传言也不等于就是无中生有,也许仅仅是因为真实的信息被封锁或者因为人们认识局限等原因而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在这场打谣运动中,就有网民因为造雷锋的“谣”、造“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而受到惩处。很显然,这些均已归于历史,而对于“历史真实”的判断,即便是历史学家也永远处于讨论之中,难有十足的定论,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如何能够信心满满地裁定呢?
最关键之处正在于此:在一个泛政治化的环境中,谁定义谣言?谁有权认定某一传言是“谣言”?
“政府其实与新闻记者、老百姓一样的,对许多事件无法做绝对判断,只能接触到事实的某些层面,永远不可能穷尽方方面面的细节和因果联系。官方试图垄断谣言的定义权,恰恰显示了权力中心思维。”中者采访时说。
言论领域当慎用刑罚
19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出版《论自由》一书,给言论权利做出强有力的辩护:“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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