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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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贯彻“强化决策、突击管理、市场服务”和“机构政企合一、职能政企分开、管理政社分离”的理念,在决策和管理上体现行政的强力领导,在经营服务上挖潜和发挥市场功能,建立“决策机构一元化、管理机构行政化、服务机构企业化”的扁平式直线职能型管委会组织结构。促进工业园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兵团相关政策,结合我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区六基地”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方面适用于园区。
第三条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一区六基地”成为我师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师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区六基地,重点发展”的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一区六基地的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一区六基地要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
第七条园区实行“一区六基地”的发展模式,并科学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煤电化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农产品龙头企业园区。(一)煤电化产业园区,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重点是煤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煤转电、煤转化等煤电化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项目。(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技术生产加工企业为主。(三)农产品龙头企业园区,以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为加强一区六基地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设立二道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师直属行政机构。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兵团、师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运营管理。(五)负责园区内项目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安排。(六)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七)负责与师、团、有关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协调。(八)负责对
“一区六基地”区域内各级各类产业园区进行统筹管理,对其园区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备案。(九)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十)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经批准,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具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十条一区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管委会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师党委、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一区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由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师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园区建设纳入资金和项目计划,积极挖掘潜力和向上争取,为园区发展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师在园区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征储。
第十六条一区六基地的土地规划分为起步区、发展区和预留区。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和安排,由师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出让、租赁。
第十七条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国家、兵团、师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保证用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团场要密切配合,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和占用园区土地。土地、财务部门要加快进行园外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以满足园区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一区六基地的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投产,否则,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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