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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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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4)
(本指引于2014年1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订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代理患方或医方时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代理当事人处理医疗纠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当事人,包括患方(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医方。
第三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涵盖因医疗技术过失、医疗产品缺陷、医疗管理过错或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等而引起,目前尚在学理探讨阶段,但细分医疗损害责任值得律师办案时借鉴参考。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五)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产品缺陷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诉讼时效;
(七)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如果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另行起诉。)
第七条 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医患双方有协议的,律师还可以审查是否有违约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可以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涵义。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
第九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收费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及血制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可以指导其取得和保存上述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并熟悉复印的范围,封存的程序。
如案件疑似输液、输血、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律师可以分析尸检的必要性以及告知当事人尸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律师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时,对于患方,可以核实患者或其近亲属身份证原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对于医方,可以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诉讼环节多、审理时间长,诉讼结果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而存在诉讼风险。同时,医疗损害没有惩罚性赔偿,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案情经过、可能结果、意外情况、费用构成等。
(二)律师费收取方式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服务,可以参照 2009 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律师费。
(三)律师代理事项: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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