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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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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第十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物业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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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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