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侵犯人身自由的“尽孝”
导读:《常回家看看》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在去年得到了广泛的传唱,歌词深深地表达了老人们期盼后辈回家探望的心声以及社会对孝道精神的寄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早已开始实施,当道德约束逐渐示弱的时候,法律变要承担起维护家庭和谐的责任。可是如果孝心和法律相撞,我们到底该选择哪方?是亲情为大,还是法律为先?
别轻易“动”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5月10日,珠海某高中的女生刘某,父母离异后判给父亲抚养。其生母李某因母亲病危,要求女儿刘某回山东老家看望姥姥。但刘某因为临近高考不愿耽误学习,拒绝了生母李某的要求。李某便在珠海租了张某明的车,并找了另一名男子耿某帮忙,于9日18时许来到刘某的学校门口将刘某强行掳上车,驱车上了G4高速。途经G4(京港澳)高速粤北收费站时,被乐昌警方截获,涉案人员和车辆已移交珠海警方。
“母亲劫持女儿回乡探望姥姥被抓”这样的案件听上去离奇好笑,但是这位母亲的心情我想是可以被理解的,家中老母病危,想见外孙女最后一面,作为女儿希望完成老人遗愿,情有可原。但是她一定不会想到,就算是强行带自己的女儿回家,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有一种罪名叫“非法拘禁”——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他人身体自由权,即人格权,是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你可别小看了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保证,也就是说,如果你连身体自由这种基本的权利都失去了,那学习、生活、工作这些想都不用想了,简直就是望尘莫及。可想而知,人身自由权听上去很空,一旦真的没有了,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那时候人们才会明白它的珍贵。
其情可悯,其罪难恕
母亲及帮忙者的举动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不过很多时候,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母亲等人只是将女儿强行掳上车并开车回老家,情节较轻;母亲针对的只是自己的女儿,社会危害性不大;母亲的动机是为了要女儿回乡看望病危的姥姥,并无恶意;从5月9日晚上6时许,母亲将女儿强行掳上车,至次日零时3时30分在收费站被警方截获,前后不足24小时,持续时间不长。结合上述情况,本案中母亲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所以母亲强掳女儿回家尚未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仅从限制人身自由不足24小时就被警方截获的角度考虑,母亲及帮忙者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相比既遂犯而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母亲等人非法拘禁行为的处罚应该不会太重。
亲情与法律“碰撞”时,我们该何去何从?
母亲挟持女儿看望病危的姥姥虽是一片孝心,但她实际上是将孝心放大,从而忽视了法律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母亲此举已是违法,重则会被追究非法拘禁罪,轻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但因其出于孝心,处罚时可酌情处理。其实,当面对女儿的拒绝时,母亲完全可不采取此等鲁莽的行径,比如可先与前夫或女儿所在学校、班主任商量,让他们帮忙做女儿的思想工作,如此,亦可令女儿前去看望病危的姥姥。
很少有人能遇事可以保持冷静、不冲动,但是当真的发现自己违法后又悔之晚矣,所以当你决定去做的时候,还是需要考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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