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三、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罐区;
(3)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公用工程设备区域。
(4)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四、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安环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六、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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