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为使公司的工程发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关于工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公司成立工程发包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主管副总、总会计师、工程结算部、企管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等)相关部门组成,决定并批准工程的发包事宜,具体职责是:
确定发包工程项目。
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计划外包项目。
行使对施工单位的审批权。
最终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
公司集中工程发包权,各类工程均由工程发包领导小组负责。技改工程、“四措”(技措、能措、安措、环措)工程、大修和生产维修工程由机动设备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非生产工程对外发包由工程结算部办理具体事宜。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工程发包,发包工程必须列入年度计划,同时具备工程发包条件。
工程发包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对外发包工作,并由工程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环境管理、施工阶段的设备材料管理、工程试车、验收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工程质量负全责。
凡公司有能力完成的工程项目均不得外包,工程外包一般实行甲方供料,并引入乙方施工风险机制。对技改、大中修、“四措”等工程可采用比价招标制。当甲方不能供料,转由乙方供料时,需由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机动设备部、公司办公室对其价格进行认定,并经总经理批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工程项目发包必须做到前期手续完备,工程资料落实,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工程招标前由工程发包领导小组对标底进行研究,并最终确定标底,否则不得进行招标发包工作。
工程标底一经确定,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底泄漏给投标方,发现泄漏者,将按违纪严肃处理。
工程对外发包时必须由工程的负责部门和相关部门认真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施工资格、取费级别等进行审查,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建、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的制造或安装施工许可证,同时对其技术设备、施工能力、服务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工程发包领导小组如实汇报。
工程招标及发包,由工程发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机动设备部、财务部、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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