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机关公文写作
一、机关公文的涵义及种类
(一)机关公文的涵义
: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时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格式的文件材料,是办理公务的重要工具。
:法定公文,具体指《办法》、《条例》。机关公文指的是狭义的公文,即法定公文。
(二)法定公文的种类 党的机关公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9个是相同的, 不同的有9个,其中属党的机关的有5个,即: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属国家行政机关有4个,即: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 合计共18个文种
二、公文的行文制度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式;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1、隶属关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下级机关或组织间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即领导关系,又称隶属关系。2、指导关系:同一组织系统内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有指导被指导关系,即指导关系。3、平行关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同级机关或组织有平行关系。4、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单位间均为不相隶属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式1、逐级行文:只对直属上一级或所属下一级行文。2、多级行文:同时向上几级或下几级行文。3、越级行文:越过直接上级或下级行文。4、直接行文:(1)不行隶属或平行机关间行文; (2)直接向基层单位、群众传达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或重大事项的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第一,各级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二,同级党政机关、同级党政各部门、上级党政部门与下一级党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与同级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党政机关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党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三,党政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级机关中相关的部门(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党委或政府的授权的职权规定,对下级党委或政府行文。
第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五,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本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六,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第七,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
第八,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其他机关可抄送,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九,除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外,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十,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一,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二,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
第十三,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三、机关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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