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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理赔实务介绍 理赔管理部
介绍内容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交强险理赔实务
第三部分理赔管理要求和服务新举措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一、法律法规对理赔原则、理赔方式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第七十六条: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限额以上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八条:理赔时效要求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赔偿范围扩大
赔偿方式变化
责任范围扩大
赔付对象增加
理赔时效性增强
透明度规范性要求高
理赔环节增多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体现
赔偿范围扩大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未排除在外
赔偿方式变化
按损害赔偿责任赔付,不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二)“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体现
责任范围扩大
仅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受害人停业、停电、网络中断、财产贬值等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违反被保险人义务、多次出险、超载、逃逸等,均不加扣免赔或拒赔;污染、精神损害、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损失未做为责任免除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赔付对象增加
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人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理赔环节增多
增加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追偿环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

第一部分交强险实施后理赔的主要变化
(三)“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体现
理赔时效性要求增强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应当立即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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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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