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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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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简介:鞠阳阳(1991―)女,汉族,江西九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摘要: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金融工具丰富了金融市场,余额宝、融360、好贷网、P2P等层出不穷的创新型网上融资模式也使得人们的投资方式更加的方便多样。然而,在这些巨大的投资机会下隐藏的是多重的投资风险,由于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新兴的领域,目前其中牵涉的很多问题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甚至很多法律风险还没能被充分的认识到,比如集资诈骗、信息安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受到充分重视并加以防范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具体案情是,邓某于2013年5月,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后来该平台出现大额的资金链断裂,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邓某和李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和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东方创投案”轰动一时,引发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的重视与反思。
一.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即金融互联网化,它是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谢平教授是比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人,他对这个概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他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我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本质来说也是金融活动,必然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里,有很多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无法找到相应的规定,很大一部分问题属于空白状态,这就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没有统一的规定,容易出现混乱和纠纷。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空白,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滞后,更有内在和外在原因。从内在原理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表现在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经济原理等方面;从外在表现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虚拟性。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他将不同人的行为连接起来,人们不用面对面,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金融交易。这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行为,但是也为操作安全带来了隐患。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剧了信用风险。
第二,成本低。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识别、定价交易,这一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而不需要设立营业网点、柜台的操作人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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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3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