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一起典型而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分析了其中车主的责任、单位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和相关的保险险种,以提高人们对这些问题的法律认识。
关键词:交通肇事;法律分析
2014年4月11日,某单位派王某出差,车主王某驾驶私家车到达目的地,经单位领导要求王某去甲地接沈某、高某、刘某。单位同事张某自愿陪同前往。张某驾驶,车主王某坐副驾驶,所接的沈某、高某、刘某分别坐后排左一,中间,右一。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所驾的私家车与另一私家车主李某的车相撞,造成王某车上乘坐人员沈某、高某、刘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沈某造成严重伤害,导致一只眼睛失明,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分析鉴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车主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本案中,造成了几十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这些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在本案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1、车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驾驶员,驾驶的是车主王某的私家车,造成了事故,车主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评判时必须依据以下原则,其一,风险来源说。其二,风险控制说。其三,报偿理论。具体到显示中,我们以交通事故来说,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就成为这辆车的车主,他可以支配这辆车的运行,可以从这辆车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比喻用于运营、生产或者出租等,也指其他方面上的,比如从这辆车中获得的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是乡音的,对于社会来说,车主就是拥有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为社会和他人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危险责任。机动车危险责任的主体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机动车的所有者即车主,其责任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了。下面我们来说下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但是被雇佣的驾驶员不在此列。因此,总结来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第二、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予以确定。
第三、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第四、按份责任:即按车主在肇事中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比例承担相当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本案中,王某所提供的私家车没有安全责任隐患,适合于运输,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张某本人承担。
2、单位责任
本案中张某接受领导指派去接三位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是否应当由单位来承担责任。张某个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情形应当是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雇员追偿?我国法律规定,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那么风险也应当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