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法中探索程序正义的价值
[摘要]在当今中国,法治成为国家建设的重点,也是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从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中我们吸取教训并受到深刻启发:程序正义是依法治国的枢纽,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义程序。本文试图以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为暗线,浅析程序正义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价值
在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重视。清末沈家本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足以将真正的正义体现出来。
一、正义的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正义
法作为实施正义的一种尝试,是统一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没有正义的法便是恶法。同时,法是一种特别的和受限的手段,极端的公正即不公正,因此以追求极端公正为目的的法是最大的不公。正义的法律,最基本的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首先,是齐整性原则,即其所有法律规则连同它的特殊命令都应体现某种正当调节的一般思想,并且要受控于这个系统齐整性的统一理念;其次,要体现尊重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人意志内容不得被迫被另一人的任意欲望所控制;最后,参与原则也必不可少,也就是说,一个处于法律权利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综上,各原则的共同特征即是“限制”,是对义务、对排斥的限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尤其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对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二审程序改革、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技术侦查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羁押审查制度的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等十大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尽可能大范围的限制了公权力,凸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以人为本的诉讼关怀。同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刑事程序正义的个案探讨
程序正义之所以与实体正义不同,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的正义是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是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是对诉讼参与人在形式上的一种道德约束,被比喻为“看得见的正义”。在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大多数的证据都将犯罪嫌疑人的矛头指向辛普森,但是因为美国完善的证据规则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来源、种类都必须合法,而且采纳证据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在审判的过程当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一方面向黑人占据多数席位的陪审团引用福尔曼经过的种族主义攻击和谩骂,另一方面重点攻击警察在搜集证据时的不合法行为,虽然这些论述都无法直接地证明辛普森无罪,但是导致了检方的证据并未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最终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判决。经过时间的证明,辛普森确实无罪。
至于赵作海案,警方仅仅是因为赵作海与同村的赵振响有过节互殴,并发现了一具疑似为赵振响的尸体,便认定赵作海是杀人凶手,经过一番严刑逼供,迫使无辜的赵作海认罪,于是判定有嫌疑的他死缓。直至后来赵振响突然出现,这场冤假错案才翻案。这个案子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震荡,人们批判执法者的刑讯,呼吁公正的刑诉程序,渴望真正的正义。直至新刑诉出台,才进一步弥补了程序中的漏洞,保证了公权力的可信度,维护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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