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时,小于等于60°时,,。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计算。
㈤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低层条形层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南北向布置时,。
2、东西向布置时,。
㈥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6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居住建筑有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点式居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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