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
特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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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管理部门,处于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是基层法院警务工作指挥部、组织者。法警大队管理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效率。提高执法能力,服务保障办案,司法警察发展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只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其必然性发展内涵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管理部门,处于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是基层法院警务工作指挥部、组织者。法警大队管理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效率。其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其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首先,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其二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由于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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