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一)保护规划的背景
1、从物质形态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是自然和人类文明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评定的世界遗产可分三类:
(1)物质形态的遗产,包含自然遗产、文化遗产(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混合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孙克勤主编:《遗产保护与开发》,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1-5页。
(2)文献遗产,包含手稿、文件及口述历史的记录等,作为世界遗产的延伸,1992年发起,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目前中国有清朝内阁秘本档,中国传统音乐录音档案、纳西东巴古籍文献等5项入选;
(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现状提出的概念,并建立起《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人们对遗产的认识是不断扩展和深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遗产保护意义重大,但其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局限于物质层面,不够全面。在后来实践中发现保护物质形态遗产的同时,非物质形态遗产正在消亡。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1989年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并启动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的范围扩展为有形的物质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几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页
本保护规划的对象——贵州西江千户苗寨吊脚楼传统营造技艺即属于传统手工艺范畴之内。
同时,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仍生存发展于现实社会之中,与所处自然、文化环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往往不会孤立存在,或截然局限于某一类别。如苗寨吊脚楼传统营造技艺虽然是一种建筑工艺,也与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水平、社会组织、文化习俗等方面息息相关,其涵盖的范畴也涉及知识、仪式等领域。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别于物质形态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
苗寨吊脚楼传统营造技艺不同于苗寨吊脚楼建筑,后者属于物质形态遗产,在我国以往的遗产工作中放在文物局系统对文物的保护中。对苗寨吊脚楼建筑的保护要进行断代、价值评估、确定重点保护建筑名单、修缮维护等;而对苗寨吊脚楼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则要对技艺进行调研记录、保护传承人、促进技艺的传承以及保护技艺赖以依存的相关生活、生产方式等。
以往对中国传统建筑的保护主要通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形式,侧重物质和静态的层面,而对营造技艺和传承人的保护重视不足。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引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展开,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已被列入保护范围,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几十年来遗产保护的范围在逐步扩展,这与保护理念的演进相伴,在发展方向上从重视“静态遗产”向同时重视“活态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从“物质要素”向与“非物质要素”结合的方向发展。单霁翔:《从功能城市走向文化城市》,载《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暨第二届城市规划国际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185-192页
上述观念的变化并非在朝夕之间,反映了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对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进步,折射了保护方法的革新。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引入之前,我国的相关保护工作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框架下展开。2003年启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标志着以往的项目性保护开始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保护阶段。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我国开始进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首批518项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0项入选。随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逐步完善。
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等。以往开展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西江苗寨吊脚楼传统营造技艺保护规划的制定提供了参照。
3、保护规划的提出和意义
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起点应该是拟定此遗产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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