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现场监测的观测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 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度;
3. 监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钢筋计、土压力计、孔隙水压力计等应在安装前进行重复标定。标定资料和稳定性资料经现场监理审核后,监测元件方可埋设安装;
4. 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使用;
5. 加强维护保养并定期检修。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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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施工现场应妥善保护监测仪器的信号线,防止信号线遭受破坏。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准备工作应在基坑开挖前完成。各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初读数)应保证准确。应在至少连续三次测得的数值基本一致后,才能将其确定为该项目的初始值。
初始观测资料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监测的累积变化量,本条规定首次观测适当增加观测量,是为了提高初始观测值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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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同一观测项目每次观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监测工作是精度要求高而又多次重复的作业过程,应尽可能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将监测中存在的系统误差在两次观测值之差中得到消除。此外,每次观测开始时,应将观测仪器放置在工作环境内15分钟后才能开始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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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
对一个实际工程,变形测量的精度等级应先根据各类监测对象的变形允许值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有关规定进行估算,然后按以下原则确定:
,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2. 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登记;
3. 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三级精度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
4. 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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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地基与基础的相对位移和相对沉降(如基础的位移差、转动挠曲、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地基局部位移和局部沉降(如受基坑施工影响的地层位移、围护结构位移、基坑底部隆起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分量值按变形允许值的1/√2倍采用)。
在基坑工程中绝对变形允许值由于受复杂的地质环境影响较大,通常不作为主要控制指标。除去绝对变形允许值之外的各种变形允许值在设计、施工中通常作为主要控制指标,且数值比较稳定,可靠性强。对于这类变形的观测精度,宜以允许值为依据给以适当比例系数估算确定。
本条规定对地基与基础相对位移和相对沉降、地基局部位移和局部沉降,比例系数取1/20,观测中误差即为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观测中误差在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的变形值应在向量意义上与作为等级精度指标的坐标中误差相协调,即所估算的变形值观测中误差应是位移分量的观测中误差,对应的变形允许值应是变形允许值的分量值,并约定以允许值的1/√2作为允许值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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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建筑物整体变形(如建筑物的顶部水平位移、全高垂直度偏差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10(分量值按变形允许值的1/√2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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