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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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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2)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5)
第四章贷款担保……………………………………(6)
第五章贷款办理……………………………………(10)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15)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9)
第八章贷后管理……………………………………(21)
第九章法律责任……………………………………(24)
第十章附则…………………………………………(26)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肆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二百五十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 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缴纳款项从缴存之月算起满12个月),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清还后,无贷款违约记录又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办理住房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二个月以上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从没有违约之月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过的职工终身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的,其配偶也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离婚证明,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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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