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
摘要:传统的司法拍卖佣金高、透明度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司法网络拍卖的出现为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思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具有司法拍卖的权力,明确了法院自行组织司法网络拍卖的合法性。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新型拍卖方式,若要取代传统拍卖的主流地位,还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套跟进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可行性;制度完善
引言
2013年1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与淘宝网合作的首次网拍顺利成交。拍品是一辆宝马轿车,引来38960人围观,设置开拍短信提醒的有49人,有24人交了保证金。竞拍本于10时至22时止,但因竞价激烈,5次延迟,超时21分39秒,期间有15人参与出价,()成交,%。
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数更多、参与面更广、人员分布更散、流程更加透明且无需支付佣金,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拍卖物价格。而且网络司法拍卖更加方便快捷,有意向的竞买人无需多次往返于法院、拍卖现场,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在赢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外界的种种质疑。质疑者认为,法院没有拍卖资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存在风险等等。下文笔者就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制度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院自行组织司法网络拍卖具有合法性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该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基于自身的强制拍卖权可以自行组织拍卖,剔除了原本有关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表述。
但《民事诉讼法》对于拍卖程序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具体过程难以开展。之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表面上,新修订的民诉法虽然和该司法解释存在着矛盾,但在拍卖方式的选择上其实并不存在矛盾。委托拍卖的存在不能当然否定法院自行拍卖的权力,法院有权力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拍卖。从世界上主流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也大都由司法机关来主导司法拍卖。在日本,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享有强制拍卖权和任意拍卖权。在德国,执行法院主持不动产拍卖,执行员主持动产拍卖;执行法院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命令非执行员的其他人完成拍卖,但是要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此外从效力位阶上看,法律是优于司法解释的,民诉法的修改无疑再次强调了法院有拍卖的自主权,也预示了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
有质疑认为法院直接主导拍卖,违反了《拍卖法》,其主体并不适格。根据《拍卖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但法院的司法拍卖并不属于企业拍卖,而属于法院执行中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不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司法拍卖属于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范畴,法院既可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可以自行拍卖,选择的关键因素是怎样更能降低拍卖成本,最大化实现财产的价值,提高拍卖财产的变现率和增值率,实现公开、公平与公正。法院选择直接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运用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化,
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