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常洪隧道项目投资协议
政府
各种金融机构
各种投资者
项目股东
(股本金)
项目承办人
项目公司
保险公司
总承包商
设计咨询公司
承包商
供应商
项目用户
发行债券
各种基金
商业银行
出口信贷
债权人
(贷款)
经营开发公司
疑问机构
(财务\律师)
各综合开发公司
组建项目公司
特许权协议
BOT项目
政府部门
项目选择阶段
项目准备阶段
项目评估阶段
项目谈判阶段
私营部门
前评估阶段
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经营阶段
项目移交阶段
BOT
项目
运作
程序
项目设计
项目
移交
偿还债务
股份分红
主要合同谈判签字
1. 股东协议
项目运营
成立项目公司
的可行性报告
和公司章程
商和税务登记
项目发起人
组织投标
方案,取得
金融机构
认可
和金融可
行性分析
项目的全
面实施方案
BOT项目招标
政府
许协议意向
合同参与方合同
谈判签字
(EPC合同)
合同
供应合同
项目
建设
综合
性开
发建
设
综合服
务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BOT项目承办公司
股东
银行与财团
工程设计公司
建筑总承包
经营总承包
设计合同
建筑合同
经营合同
资本金
股息红利
还贷
贷款
BOT项目公司
政府主管部门
BOT项目承办公司
股东
银行与财团
工程设计公司
建筑总承包
经营总承包
设计合同
建筑合同
经营合同
资本金
股息红利
还贷
贷款
BOT项目公司
需要约定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政府方的保证
协议目录
一、特许
第1条用语定义
第2条特许
第3条先决条件
二、项目建设
第4条工程
第5条项目公司
第6条设计
第7条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调试
第9条完工延误
三、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10条运行和维护
四、所有权的转让
第11条项目的移交
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第12条 A的一般义务
第13条 B的一般义务
第14条 A和B共有的义务和权利
第15条责任和赔偿
六、争端的解决
第16条争端的解决
七、其他
第17条杂项规定
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宁波市人民政府(下称A)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下称B) A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和条例
A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不做违法行为。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协定之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或与任何核准有关的任何物质条件发生了对B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B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本协定条件进行调整,以使B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B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适当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的费用增长情况以及B建议如何应付这类变动的意见。如果本条适用的任何支出的增长中包括资本支出,公司应在本项目的经济寿命期间努力为这一支出融资。B不得根据本条归定就隧道在而合理和谨慎运营状况下本来不会产生的费用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A的一般义务
纳税优惠
A应确保B就其在实施本协定方面可能应纳的相关税款享受税法和条例规定所许可的最大限度的纳税优惠权利。
税法和条例的变动
应允许B利用有利于B的税法和条例的一切变动。,应给予B以适当的补偿。这类补偿的确切性质和方法应由当事方相互协议确定。
必要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
A应向B提供隧道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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