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白领犯罪
摘要:白领犯罪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现象,自美国的一位犯罪学家提出以来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中国也存在白领犯罪,而且白领犯罪也相当严重,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这一犯罪,首先分析犯罪的成因,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对策。白领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而也就决定了对其的预防和控制对策也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白领犯罪定义成因危害社会控制
白领犯罪的提出、定义和特征
白领犯罪一词最初是由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文·H·萨瑟兰提出的。1939年,萨瑟兰在就任美时做了题为“白领犯罪”(White Collar Crime)的演讲。1940年在《美国社会学报》上发表了题为“白领犯罪”的论文。1949年出版了专著《白领犯罪》,自此,白领犯罪成为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专门术语。
白领犯罪这一名词的提出可以归因于美国存在着执法的“双重标准”问题,美国社会对上层和下层的犯罪分子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对待。如一个法庭审判的两个案子:一个是州贪污400万美元案,。前者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者却被判处了16年有期徒刑。面对这种不公正的现象,萨瑟兰从分析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认识到白领犯罪的存在和处罚上的轻描淡写。
“白领”作为一个社会学名词,是指那些具有体面地位和职业的不是从事体力劳动而是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士。
萨瑟兰定义白领犯罪为“有体面的社会地位高的人在工作中实施的犯罪”随后又补充道“上等社会的许多犯罪如凶杀、酗酒、通奸等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不是他们职业程序的一部分”。
我国的“白领犯罪”定义的确立以萨瑟兰教授首创的概念为先导定义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者经济地位并掌握一定权力的个人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体力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白领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层次且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故有“绅士犯罪”之说。它与一般的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高层次。白领犯罪大多属于智能犯罪,其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政治、经济、贸易、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的还具有较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其中不乏商业巨子,社会名流和政界要人。
高技术性。这是白领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其主体是那些被划为专业共同体之成员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手段高明,作案隐蔽。
隐蔽性。白领犯罪一般没有传统意义上直观的受害人,不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警觉和愤怒。许多人对白领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白领犯罪的社会危害远不及其他刑事犯罪的危害性直观。造成的对国家和具体经济利益的损害不被看作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美国就有一个奇怪现象,多数人憎恨街头犯罪,但对白领犯罪却几乎置若罔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白领犯罪。
组织性。白领犯罪规模大、数额高、有组织、有计划,对社会往往产生严重的危害。行为人都具有特殊的身份,有钱有势他们串通一气,相互勾结,手段高明,不易觉察,即使罪行败漏也易逃脱。这种组织性还表现为利用现代化的交通通讯手段进行流动作案,行为迅速同时也会假借执行公务之名,图谋非法活动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实质。
非暴力性。白领犯罪不像暴力犯罪那样手段残酷,骇人听闻,而是表面上看起来没有违背人们的意志,采取间接手段,呈现非暴力形式。
国际化趋势日渐明显主要表现为跨国作案将犯罪所得所得转移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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