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机制研究
摘要:基于近年来地方政府创新活动的增多,对于地方政府创新动因研究的关注也在加强,但对于地方政府创新项目的创新者即公务员的利益关注较少。所以本文从组织行为学中激励机制的研究入手,基于公务员综合利益视角分析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因,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务员的利益诉求进行地方政府创新的激励机制的设计,以期实现激励机制与公务员创新行为的关联对接。
关键词:地方政府创新激励综合利益
地方政府创新项目从决策到执行再到落实,以及后续的持续性发展,最终都依赖于各级公务员的行为,在对地方政府创新动因的研究中,虽然有清晰的关于地方政府创新动因的划分,但是对于创新者也就是各级公务员的利益如何影响其创新行为并无系统分析。基于此,本文将在分析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地方政府创新中创新者主观动因的分析,从行为学角度确定地方政府创新行为激励的运行原理,在此基础上尝试为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基于公务员综合利益角度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机制运行机理分析
狭义激励即是激发和鼓励;广义的激励泛指以组织目标为方向,调动人行为积极性的各种手段的总和。结合国内外关于激励的界定,所谓地方政府创新中激励的界定就是地方政府创新的组织者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可以是外部环境的设定,也可以是对于公务员的利益诉求进行正负强化,使其做出地方政府创新组织者及公众所需要的行为并持续保持这种行为。总之地方政府创新中的对于激励的界定是一种基于需要而对外在刺激做出反应,并产生创新行为动机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释义:公务员创新行为的动力;公务员如何选择创新行为;公务员如何保持创新行为的持续性;公务员创新行为如何与目标符合。这四个方面体现了行为学中激励的心理学原理。
二、地方政府创新激励动因探析
在以往对创新行为的动因分析中都以需要作为分析主线,但利益动因研究比需要动因研究更合理,因为需要包含在利益中,利益不仅包含需要还有需要指向的对象。公务员合理利益诉求的满足程度直接决定公务员对于创新的积极程度,国家公务员的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网络,综合利益比一般利益激励效果更佳。
具体地说,公务员在地方政府创新行为中的综合利益表示为I,I= f(V1)+f(V2)+f(V3)+f(V4)-f(V5)。
V1 代表公务员在地方政府创新行为中获得的偏向于物质的认可;V2 代表表示公民、企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对有创新行为公务员的认可;V3表示创新行为对公众的价值,比如提供了更多公共产品或者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V4表示公务员创新行为作为政府管理行为对社会发展的价值,特别是对其他公务员行为的引导价值;V5表示创新行为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及机会成本。
综合利益是激励公务员创新行为的最有效动因。创新行为可以为公务员带来综合利益,综合利益对公务员创新行为的引导作用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的矛盾性需要综合利益来协调平衡。需要是行为的基础,但需要之间存在矛盾性,往往难以同时实现。只有达到一定强度的需要才能导致行为,需要的强度由利益决定。如果公务员基础层面的需要还没有得到满足,创新行为当然要被推后。尽管一般充饥御寒利益已不再是公务员广泛的利益,尊重、职业发展、个人成就这些需要的满足对公务员来说有更大需要强度,也就更有可能成为公务员行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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