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的工伤保险保障管理。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公司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为每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法院或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
;
。
第八条员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办公室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公司将承担举证责任,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
;
;
、第五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负责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安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30日内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工程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第十二条工伤的申报程序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①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②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③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④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⑤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⑥上岗前是否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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