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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京电保2011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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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控因动火作业而导致的火灾事故,保护公司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火炉等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火炉、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类场所的动火作业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电力公安保卫部是本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监督、指导、考核公司各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参与编制公司动火作业管理;
(二)负责参与监督、指导公司各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主体,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监督、指导、考核本单位动火部门(工区)及人员的动火作业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章动火作业级别划分
第七条根据动火作业导致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作业区域划分为两级,即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八条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下列区域应定为一级动火区:
(一)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及系统;
(三)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设备,油罐(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
(四)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
(五)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铅酸)室;
(六)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第九条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下列区域应定为二级动火区:
(一)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二)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
(三)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
(四)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办公室;
(五)新(改、扩)建、室内装修施工现场;
(六)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第四章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基本条件及安全职责
第十条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的安全职责是:
(一)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二)审查工作的安全性,动火执行人是否具备动火作业的资格条件;
(三)审查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可靠;
(四)一级动火作业前必须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人员是否适当和有足够监护人员;
(五)监督动火工作票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人员。动火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负责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三)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四)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五)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许可、终结手续;
(六)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十二条动火执行人应是具备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类型动火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于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工种的动火作业,动火执行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人员。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是:
(一)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二)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四)对不符合防火规定的强行指令动火,要说明拒绝执行的原因或向上级汇报直至拒绝动火;
(五)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六)工作终结时向工作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三条动火工作许可人(输变电场所也称运行许可人)应是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掌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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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