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军队系统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受理和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指定的网站和系统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1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一式2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一式1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应提供《申请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申请公路、水利专业注册的,应提供《申请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2份;申请公路、水利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一式1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
申报材料应当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依次装订成册。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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