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的概念及分类
二、国家化妆品管理形式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条件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四、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五、化妆品卫生监督
化妆品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概念
使用方法不对,不可作为化妆品;如注射、口服。
使用部位不对,不可作为化妆品;如口腔内用的漱口液、卫生用品中的一些洗液。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按化妆品对待,不得办理化妆品批号和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化妆品产品不能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化妆品的分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
(二)化妆品的分类
普通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九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
二、国家化妆品管理形式
我国对化妆品实行成品和原料双管理的形式。有对成品的卫生标准,同时有对原料的严格限制。
原料的标准:(规范要求。)要点:
染料、着色剂、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必须为规范所列物质,并必须按规定的限量使用。
部分原料有规格要求,如特殊杂质含量的限制,如单乙醇胺。
动物胎盘、血清、白蛋白及其衍生物为原料时,必须有明确的来源、规格、和当地政府允许使用的证明(进口)
使用卫生部公告的Ⅰ类和Ⅱ类牛、羊动物源性成分清单的原料,如属疯牛病疫区的,需提供原料来源证明。
容器和包装材料无明确标准,可参照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规定进行理解,从目前的法规来看,只有明确其溶出物污染终产品方可处理。实际监督工作建议不要涉及此内容。
我国没有允许使用原料的清单,新原料需经评审专家鉴定和评审。
化妆品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的概念及分类
二、国家化妆品管理形式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条件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四、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五、化妆品卫生监督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我省对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都允许委托。
健康体检对化妆品销售人员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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