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标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招标单位)
乙方: (中标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方和投标方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文理学院有关规定,经协商,双方特订立廉政合同如下: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招标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有关部门举报义务,并有建议给予处理和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四)对于甲方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
(五)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有约束其工作人员和相互告知有关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暗示并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参与甲方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监理、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乙方不准在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中标后不得转包,若分包须经甲方同意,如有违反,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标准宴请、外出旅游和娱乐活动。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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