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真实、客观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开展评估业务合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受甲方通知(或抵押人委托),对甲方在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抵押物进行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谨慎的评估原则,保证抵押物评估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客观性,并提出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评估工作中严格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三条: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专业服务,保证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整、真实、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式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并对做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当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对乙方发出书面、口头警告,直至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有权将乙方的行为通报相关行业协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评估资质年检不合格。
2、违反行业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3、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罚款、通报批评;被当地银行同业协会或银监会列入高估抵押物黑名单;
4、采取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5、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由于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而被媒体曝光;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损害我行、借款人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乙双方在评估业务合作中应予以充分合作,甲方应为乙方在合作期间的评估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合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返还中间业务费、业务合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费用,否则,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
第七条:乙方在实施项目评估时,若发现评估项目存在委托人未发现的资产瑕疵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八条:乙方所属评估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隐瞒资产瑕疵、抬高或压低资产价值。
第九条: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应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对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或土地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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