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吸毒的“罪与罚”
2014年8月14日,港台新生代艺人柯震东和房祖名因涉嫌吸毒在北京被拘留,在房祖名住处搜查出大麻毒品100余克,引发了两岸三地对明星道德与法治差异的热烈关注和讨论。
舆论上,对于涉嫌违反行政法、情节与处罚最轻的柯震东,在对岸,台湾地区“陆委会”以及台湾媒体等出现指责处理方式涉嫌违反两岸协议以及不符程序正义的声音,房祖名则因其父成龙的知名度及成龙担任过“禁毒大使”的敏感身份亦受到极大关注。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行为举止影响甚大,柯案与房案又牵涉两岸三地司法关系,各种牵连与影响错综复杂。所谓明星吸毒的“罪与罚”,既落实于法律层面,亦牵连道德层面,是转型社会道德多元主义与后现代社会价值相对主义交织泛滥的严峻后果。
从警方采取的法律措施和公布的案由来看,包括房祖名助理孙某在内的现场三人的嫌疑罪名和法律程序属性不同。台湾居民柯震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之禁止吸食毒品的规定,属于违反行政法,所接受的是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是行政拘留14天。香港居民房祖名涉嫌触犯《刑法》第354条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孙某涉嫌触犯《刑法》第347条之贩卖毒品罪,因毒品数量偏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柯震东经纪人声明及柯震东本人在询问查证与央视媒体采访中的陈述,其对吸食毒品行为供认不讳,且无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之声明或安排。房祖名及其助理的刑事侦查程序仍在继续,刑事拘留已经生效,就案件重心和法律影响来看,这才是重点所在。
柯案引发了两岸协议与司法互助的机制有效性问题,值得认真分析和对待。台湾地区“陆委会”发言人指称大陆警方处置违背两个已经生效的两岸协议,即《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和《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2012年)。根据前者,大陆警方应根据协议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主管机构。根据后者,大陆警方应于限制台商人身自由24小时内通知台方。
两岸协议是国家正式统一前“两会”机制下推动两岸关系法制化的重要制度形式,包括服贸协议在内的新协议因台湾“占领立法院”运动以及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的根本分歧而无法推进,但已经达成的近20项协议继续有效。
按照大陆的刑事法与行政法,对此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所遭受的相关批评大多源于对大陆地区法律秩序的陌生和误解。
对于柯案引发的两岸协议执行问题,大陆方面已经给出了积极回应:第一,国台办回应投资保护协议的“24小时”通知义务时称柯震东不是“台商”,不适用该协议;第二,大陆警方根据司法互助协议向台湾警方移交了柯震东吸毒的证据、资料及房祖名豪宅现场监控画面,配合台湾警方展开后续刑事检控程序。
不过,这一配合行为有迟缓迹象,即是在台湾地区“陆委会”声明以及台湾警方要求下才予以证据移交的。此案显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机制性落实以及司法互信还有待加强。
柯震东在京拘留期满释放后,若及时返台,恐将遭受台湾警方更严苛的刑事检控,因据传闻柯震东在台湾有长期吸毒史。两岸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外,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台湾媒体对“程序正义”的飙高批评实际上搞错了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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