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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雅典妇女社会地位与中国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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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雅典妇女社会地位与中国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比较
自古以来,东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呈现着巨大的差异,西方妇女的权利与地位明显地优于东方妇女。以往人们只了解古代东西方法律对妇女的共同歧视与男女不平等,却没有注意到在这一共性的相对差异。毕竟,古代西方的妇女从未被置于任由男子奴役的境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生活当中。古希腊雅典对待妇女的态度及法律上予以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保护是现代西方妇女观的发展根源;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在其开放风气的影响下,妇女的社会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将以古希腊雅典社会与我国封建社会唐代中的妇女社会地位进行比较,从而指出: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古代中国妇女的地位都低于古代的西方。
首先,在婚姻问题上,古希腊雅典妇女相较于中国唐代妇女而言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古希腊雅典的妇女可以享有自由择婚的权力,在婚姻中与丈夫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并且有权结束不美满的婚姻,提出离婚。而在中国的唐代,女性择偶的权力完全掌握在父母、兄长,甚至于帝王的手中,女性在婚姻中必须从属于自己的丈夫,对自己的丈夫惟命是从,容忍他的姬妾成群,更甚者连自己生存的权力都完全被丈夫剥夺。
古雅典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只要一方逐出一方,或抛弃另一方,就构成离婚的事实,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和离”、“出妻”、“义绝”。《唐律》的这些规定,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从史实来看,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薄物细故而轻易出妻者。《新唐书?李大亮传》载,武则天时,李大亮的族孙迥秀,“母少贱,妻尝詈媵婢,母闻不乐,迥秀即出其妻。或问之,答曰:‘娶妇要欲事姑,苟违颜色,何可留!’”这反映出夫权社会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当然,古代东方男尊女卑的最普遍的例子是东方盛行的一夫多妻制。恩格斯指出,封建时代的一夫多妻制,其实只是对妻子的一种限制,“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①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地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如《长安后记》载:长安孙逢年“妓妾曳绮者二百余人”;《唐六典》中明文规定了:“亲王置孀人两人,媵十人,嗣王,一品官置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许置媵三人。”②唐代虽明文规定各级官员的妾数是八、六、四、二、一人,但这只是个名义数字,单是唐初赐功臣的妾婢,有的人一次就获赐一百多。许敬宗、李林甫、杨国忠这些“好内”的权势宰相,侍妾也都过百或近百。然而,对于这些妻妾成群的人来说,女子只是他们手中的玩物,她们的作用除了生育子嗣、家务劳作、纵欲求欢、歌舞娱乐以外,甚至还可以成为他们随意赠人的物品,随意处置的器具,随意炮制的药物等。女子的地位甚至低贱得不如一头牲畜。唐代李翰的《异闻录》中,就记有一个以妾换马的鲍生。由此可见女子地位的低贱。
相对于我国的封建社会,西方自古以来从法律上就严格的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生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西方的帝王从没有妻妾成群,妃嫔如云。他们只能有一个配偶,但没有重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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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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